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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4日 星期五

游泳比賽規則

1.      泳員獨游該項賽事,完成全程以獲取資格。

2.      泳員必須在其起跳的同一線道完成賽事。

3.      在所有項目裏,泳員轉身時身體應與泳池或路程的末端有接觸。必須使用池壁轉身,在池底跨步或踏步是不允許的。

4.      當進行自由式項目或在混合項目中的自由式部份,泳員可站於池底而不被取消資格,但泳員不能步行。

5.      拉泳線是不允許的。

6.      泳員游過其他線道而阻礙或影響其他泳員應取消其資格。若有意觸犯的話,總裁判應報告。

7.      在比賽中泳員不可使用或配戴任可儀器幫助其速度、浮力或持久力(例如:有膜的手套、蛙鞋、腳蹼等)。泳鏡是可以配戴的。

8.      在項目進行中,其他泳員還未完成賽事前,有任可泳員進入水中,而又不是參加該項比賽,應由下一項參賽的賽事開始取消其資格。

9.      每隊接力比賽應有四名泳員。

10.  在接力項目中,在前一名隊員觸池前,而下一名隊員的腳掌不抓緊跳台會取消資格。除非指定泳員在返回於池壁的原本起跳點,但不需返回起跳台。

11.  當接力比賽進行中,其他隊伍還未完成賽事,任何隊伍之隊員不是指定游該部份而進入水中的話,應取消其資格。

12.  接力隊伍的成員及比賽次序必須在比賽前提名。任何接力隊伍成員只可在同一項目裹比賽一次。

13.  任何泳員完成其接力部份之比賽或距離,必須在不妨礙其他末完成比賽的泳員的情況下儘快離開泳池。否則泳員或其隊伍因此觸犯規則,應取消資格。

14.  如犯規的行為危及泳員奪標的機會,總裁判可運用權力准許該泳員在下一組初賽再賽;若犯規的行為發生在決賽或最後一組初賽,總裁判可下令重賽。

15.  使用任何儀器或計劃作定速是不允許的。

 

 

起跳 

1.      自由式、胸泳、蝶泳及個人混合賽事都應使用插入水中的形式起跳。當總裁判第一次發出長哨子聲,泳員應站上起跳台並留在該處。當發令員發出 “take your marks” 的指令,泳員應立即準備起跳位置,最少一隻腳掌放於起跳台的前端。雙手的位置則不受限制。當所有泳員已靜止了,發令員才發出起跳訊號。

2.      背泳及混合接力賽事的起跳應在水中進行,當總裁判發出第一聲長哨子聲,泳員應立即進入水中。當總裁判發出第二聲長哨子聲,泳員應回到起跳位置,不可作出不合法之阻延。當所有泳員確定他們的起跳位置後,發令員應發出 “take your marks” 指令。當所有泳員已靜止了,發令員才發出起跳訊號。

3.      任何泳員在起跳訊號發出前起跳會被取消資格。

4.      如取消資格在起跳訊號後才宣佈,賽事應繼續進行,該名泳員應於賽事完成後被取消資格。

5.      如在起跳訊號發出前已宣佈取消資格事項,起跳訊號不應發出,而餘下的泳員應再召集。

 

 

自由式 

1.      自由式意指在指定的項目中泳員可以游任何泳式,除在個人混合或混合接力項目中,自由式指除背泳、胸泳或蝶泳以外的泳式。

2.      當轉身或完成比賽時,泳員身體的任何部份必須觸及池壁。

3.      泳員身體的一些部份必須在整個比賽中露出水面令轉身、起跳及每次轉身後不超過15米距離,泳員是可允許將整個身體浸於水中。於15米處泳員的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蛙式

1.      由起跳後的第一次臂部動作及每次轉身後,身體應保持俯臥位置。任何時間滾動身體成仰臥均不允許的。

2.      雙手應同步地及在同一水平面移動,不能交替活動。

3.      雙手應一起在胸前、下或高於水面推進。手肘應置於水裏除轉身前最後一次動作、轉身時及完成賽事前最後一個動作。雙手應於水面或水中從後帶回。雙手不應超越臀部,除起跳後及每次轉身後的第一個動作。

4.      雙腿應同步地及在同一水平面移動,不能交替活動。

5.      進行腿部動作的推進部份,腳掌必須向外轉出。鉸剪腳、雙腿交替動作或向下之海豚打腿是不允許的。雙腳可露出水面當接下來是一下向下的打腿。

6.      每次轉身及完成賽事時,雙手應同步地觸池,可於水平面、水平面上或下。如觸池前的前一次完整或不完整的循環曾將頭部露出水面,在最後一次臂部拉水的動作隨即觸池的話,頭部是可以浸於水中。

7.      每次完整的循環中,根據次序,一次臂部及一次打腿動作的進行中,泳員的頭部部份應露出水面。除起跳及每次轉身後泳員可將整個身體浸水中,作一次臂部動作向後推至腿部及一次打腿動作。當第二次雙手由最闊的部份向內轉動前,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背泳

1.      在起跳訊號發出前,泳員應面對起跳端排好,雙手抓住起跳扶手,雙腳包括腳趾應在水面下。

2.      站於或站在水溝或將腳趾屈曲放在水溝的邊緣上是禁止的。

3.      當起跳訊號發出及轉身後,泳員應以仰臥姿勢向前推進及游泳至完成賽事,除轉身進行中,正常的仰臥位置可以包括身體的滾動最多是水平的90度,但不包括90度在內。頭部位置則不受限制。

4.      泳員身體的一些部份必須在整個比賽中露出水面,於轉身、到終點及起跳及每次轉身後不超過15米距離,泳員是可允許將整個身體浸於水中。於15米處,泳員的頭部必須露出水面。

5.      當轉身時可使用一個連續單一的臂部拉水動作或一個連續同步的雙手拉水動作引發轉身,使肩部垂直回轉到俯臥位置。一旦回轉成俯臥位置,任何打腿或臂部拉水必須為連績之轉身動作的一部份。泳員必須於離開池壁的同時將身體回復仰臥位置。當轉身的時候,泳員身體的一些部份必須觸及池壁。

6.      當完成比賽的時候,泳員必須保持仰臥位置觸池,但身體可完全浸於水中。

 

 

蝶式 

1.      起跳及每次轉身後的第一次臂部動作開始,身體應持續俯臥,水中側身打腿是允許的,但任何時間都不得轉動身體成仰臥位置。

2.      整項比賽中雙臂必須一起高於水面向前帶動,並同步地往後移動。

3.      所有上及下之腿部移動必須同步,腿部或腳掌無須在同一平面,但不能互相交替動作,而胸泳之打腿動作是不允許的。

4.      每次轉身及完成賽事時,雙手要同一時問在水面、水面上或下觸池。

5.      在起跳及每次轉身後,泳員容許打腿一次或多次,及在水中作一次臂部拉水動作用以將身體帶出水面。泳員可於起跳及每次轉身後將整個身體沉於水中,但不可超過15米距離;於15米時,頭部必須露出水面。泳員必須保持在水面直至下一次轉身或完成賽事。

 

 

混合泳 

1. 在個人混合項目中,泳員需依次序完成以下4種泳式:蝶泳、背泳、胸泳及自由式。

2. 在混合接力項目中,泳員需依次序完成以下4種泳式:背泳、胸泳、蝶泳及自由式。

3. 每一節必須按各泳式的規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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